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上网电价和生产性用电价格的通知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各并网发电企业、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 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15 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7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全市上网电价和部分生产性用电价格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确保居民用电量。取消市域内并网电站40%的保底电量和0.18 元/千瓦时的保底电价。由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电力公司”)向年发电量超过18 亿千瓦时的市内发电企业,购买18 亿千瓦时的居民用电电量,采购价格不得超过0.23 元/千瓦时。
(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继续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77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2020 年80 期《保山海创垃圾发电上网电价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槟榔江三岔河电站上网电价继续按0.35 元/千瓦时执行。
(四)除居民用电量、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三岔河电站上网电量外,其余全部实行市场化定价,保山电力公司每月参照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上调服务基准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
二、对有一定用电规模的工业企业推行输配电价计价方式
(一)交易方式。月用电量1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商业综合体,可以与市内并网电站直接议价交易。保山电力公司按市场化交易规则计算到户电价,向用电企业收取电费,并按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的交易电价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如不能直接议价交易,可委托保山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保山电力公司按当月的实际综合购电成本(含缴纳的市内、市外的过网费)加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用户计收电费。
(二)工贸园区及“园中园”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在保山工贸园区及“园中园”内,月用电量1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以与市内并网电站直接议价交易,或委托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对代理购电的用户,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有限公司按当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上调服务基准价格,加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计收电费。保山工贸园区及“园中园”内的数据产业中心用电按0.33 元/千瓦时执行(含基本电费、基金)。
(三)工业硅电价。委托保山电力公司购电的工业硅企业,到户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交易电价按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上调服务基准价格执行; 基本电费按容量收取为20 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为30 元/千瓦.月。
(四)满足条件但不直接议价交易,且不愿意委托购电的工业企业和商业综合体,用电价格按目录电价执行。
(五)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参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15 号)执行。
1.基本电费。除工业硅外的大工业企业,以装变容量计费的按25 元/千伏安.月收取,以最大需量计费的按35 元/千瓦.月收取。
2.输配电价中的电度电价。110 千伏电压等级为0.0791 元/千瓦时,工业硅企业每下降一个电压等级上浮0.01 元/千瓦时,园区内工业企业每下降一个电压等级上浮0.015 元/千瓦时,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偏差值考核。对直接议价交易和委托购电的工业企业及商业综合体,合同购电量和实际用电量的偏差值参照《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降低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度)电价降低0.02 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目录(电度)电价降低0.015 元/千瓦时(具体价格见附表)。
(一)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用电,不满1 千伏(或10 千伏供电但装变容量315 千伏安以下)的参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装变容量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基本电费。
(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服务中心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农业龙头企业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执行农产品加工优惠电价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306 号)规定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后,执行相应优惠电价政策。
(三)有营利性质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
四、规范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
(一)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等单位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非居民用户类别电价,即0.48 元/千瓦时。
(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福利场所、公共交通充电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二价格,即0.40 元/千瓦时。
(三)城市、集镇、村社路灯及智慧城市监控设备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一价格,即0.35375 元/千瓦时。
五、重新划分丰、平、枯季节时段,试行峰、平、谷电价
(一)丰、平、枯季节划分。每年12 月和次年1-4 月为枯水季节,5 月和11 月为平水季节,6 至10 月为丰水季节。枯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丰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浮15%。
(二)峰、平、谷时段划分。9:00-12:00、18:00-23:00 为峰时段;7:00-9:00、12:00-18:00 为平时段;23:00-次日7:00 为谷时段。峰时段电度电价在平时段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电度电价在平时段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0%。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上浮和下浮。
六、电价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 年4 月1 日起执行。除居民用电外,2020 年12 月31 日以前保山市已经出台的电价文件不再执行。
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供电体制发生变化,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附件:1.保山市销售电价表
2.保山市枯水期峰、平、谷电价表
3.保山市平水期峰、平、谷电价表
4.保山市丰水期峰、平、谷电价表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4 月8 日
(此件公开)
保发改价格[2021]104调整规范上网电价及生产性用电价格的通知.pdf